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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365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经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英语(双语五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翻译(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德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意大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葡萄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阿拉伯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500元;

英语(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5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编辑出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教育学(学前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俄语、日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其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英语语种。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朝鲜语专业只招收非朝鲜族考生。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英语(双语五年制)、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语科目总分的70%;翻译(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语科目总分的70%,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

2.学校调档比例执行各省相关规定。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 首先根据考生分数由高到低先满足其前三个志愿中填写的专业,待所有符合前三个专业考生均被录取后,再满足未录取考生后几个专业志愿;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优先,如专业也一致,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照顾政策加分。

4.江苏省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 。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5.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取“3+1”培养模式,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hqw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3585 84533588 8453358984565054 联 系 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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