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0242
五、办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费用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成绩由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完成计划,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是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一志愿,(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数,再录取二志愿,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在学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等级的考生,在学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0分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体育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hrbipe.edu.cn
电话:0451—82766447、0451—82713479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邮编: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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