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学校名称:河北师范大学
学校代码:10094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河北省“双一流”建设一层次高校。学校起源于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具有117年的发展历史和光荣的办学传统。
学校现设22个专业学院,1个独立学院(汇华学院)。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4个;有本科专业97个。学科专业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河北省“双一流”建设学科7个,省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项目1个,省高校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8个。化学学科、植物学与动物学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
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专科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河北师范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计划6000人,专科招生计划350人。学校根据国家高考招生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部门规定,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地域流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类)的认可度等因素,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编制方案经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用于保障进档考生的机会均等。
第四章 招生类别和培养类别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志趣,2019年继续推进“大类招生、大类培养、专业自由转出、审核转入”改革。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学校当年《河北师范大学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类)所属的培养大类以学校当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2019年招生的专业大类包含专业情况一览表 | |||
序号 | 科类 | 专业大类 | 包含专业 |
1 | 艺术类 | 音乐与舞蹈学类 | 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 |
2 | 艺术类 | 美术学类 | 美术学(师范)、绘画、雕塑 |
3 | 艺术类 | 设计学类 |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 |
4 | 文史类或理工类 | 工商管理类 | 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
5 | 文史类或理工类 | 公共管理类 | 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
6 | 文史类或理工类 | 经济与贸易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 |
7 | 文史类或理工类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英语(师范师范、非师范兼招)、翻译 |
8 | 文史类或理工类 | 心理学类 | 心理学(师范)、应用心理学 |
9 | 文史类 | 地理科学类 | 地理科学(师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10 | 文史类 | 法学类 | 法学、政治与行政学 |
11 | 文史类 | 历史学类 | 历史学(师范)、考古学、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 |
12 | 文史类 | 新闻传播学类 | 新闻学、广告学 |
13 | 文史类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 |
14 | 理工类 | 地理科学类 | 地理科学(师范)、地理信息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15 | 理工类 | 计算机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非师范兼招)、信息安全、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 |
16 | 理工类 | 生物科学类 | 生物科学(师范)、生物技术、生态学 |
17 | 理工类 | 数学类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 |
18 | 理工类 | 物理学类 | 物理学(师范)、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空间科学与技术 |
19 | 对口类 | 机械类 | 机械工艺技术(师范)、汽车维修工程教育(师范) |
注:本表中未包含的专业,2019年按照专业招生。 |
第五章 录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比例要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进档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包括浙江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投档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规则。
对于进档的文史类、理工类浙江省考生,执行2019年浙江省发布的学校选考科目相关规定,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投档分数择优录取。
对于进档的文史类、理工类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对于进档的文史类、理工类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以投档分数为依据,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上述文史类、理工类进档考生均依据投档分数排序。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排序也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以上规则进行专业(类)录取后,如有未满额的专业(类),学校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下同)择优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招声乐、器乐考生]、舞蹈表演[招舞蹈考生]、舞蹈表演[招健美操考生]、舞蹈表演[招体育舞蹈考生]、体育教育专业对进档合格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进档合格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书法学专业对进档合格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70%)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运动康复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对于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序,根据学校公布的拟录计划择优录取。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中对于要求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河北省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河北省合格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6.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河北省公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1-6中,对于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照考生专业测试成绩排序;若考生专业测试成绩仍相同,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序;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按照考生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序;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
2.舞蹈表演[招舞蹈考生]、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厘米以上,女生160厘米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厘米以上,女生158厘米以上。
3.报考旅游管理(校企合作培养,招生年度合作期为2013-2020年)专业要求(以当年高考体检表为准):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E”字视力表4.7;无色盲、色弱;口齿清楚、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男生身高175厘米~185厘米,体重90公斤以下;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体重72公斤以下。
4.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2019年具体规定执行;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招声乐、器乐考生]、舞蹈表演[招舞蹈考生]、广播电视编导(省外招生)、播音与主持艺术(省外招生)专业使用统考(联考)成绩录取,要求考生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合格线;广播电视编导(河北省招生)、书法学专业使用河北大学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要求达到本科合格,播音与主持艺术(河北省招生)专业使用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要求达到本科合格;舞蹈表演[招健美操考生]、舞蹈表演[招体育舞蹈考生]专业使用河北体育学院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要求达到本科合格。
5.体育教育专业要求体育(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310分,体育(文)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330分;考生体育统考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测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化学、药学、科学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7.音乐教育专业在专科提前批文史类填报志愿,要求考生音乐类(声乐、器乐)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125分,其中器乐只招钢琴、手风琴考生。
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标准为600-800元/年。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文件精神,学校优势专业可以执行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政策。根据办学成本、学科建设情况,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定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会计学、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艺技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15个专业为学校优势专业,执行学费标准上浮10%政策。即汉语言文学、历史学、会计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费为5060元/年,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艺技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5390元/年。
归入专业大类招生的优势专业第一学年学费执行该专业大类所包含专业的最低学费标准,自第二学年起执行学费标准上浮10%政策;按照专业招生的优势专业学费在校学习期间均执行学费标准上浮10%政策。各专业(类)学费标准最终以学校财务部门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缴费通知单为准。
第十七条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在汇华学院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就读;音乐教育、英语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专科学生在附属民族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56号)就读。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师范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和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划拨专款资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深入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发展现状,进行招生咨询、录取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hebt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jyc.hebtu.edu.cn/zsw/
E-mail:zsk@mail.hebt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11-80786666
招生监督电话:0311-80789850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河北师大招生(在微信中使用“查找微信公众账号”功能,搜索并“关注”)或扫描“学校招生二维码”
招生咨询QQ:80566701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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